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
联系人:肖老师 电话(微信同号):18628251745 QQ:724857775
一、承制资格申请依据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
2、《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3、《GJB5917-2006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4、《GJB9001C-2017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二、申请武器 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定的企业类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三、承制资格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特殊装备承制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行业)技术资格。
3、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资金运营状况,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5、在近三年内无严重延期交货记录,产品、服务无重大质量问题,无虚报成本等违纪、违法行为。
6、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保密资格等级。
7、总装备部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申请材料
1、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财务审计报告;
8、其它有关材料。
注:所有文件需在盖章处加盖相应公章,无公章情况不予受理。
五、申请流程
1、法律《武器 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八条:申请武器 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 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2、第九条:国务院国 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 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3、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 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 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六、服务标准
(1)符合新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2)符合企业实际业务管理需要;
(3)符合专业机构审查标准要求;
(4)符合第三方(如客户)监督检查要求。
七、时间期限
1、申请书递交期限:15-30天;
2、项目首期交付:15天内;
3、通过现场审查:一般30-60天(具体以官方安排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