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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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军工保密资质认定必要性
1、 军工保密资格认定是国家对武器 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 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
2、2001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 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国 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的措施,并决定在武器 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证制度,规定承担武器 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必须通过保密资格审查,未通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 装备科研生产和协作配套任务。同时要求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武器 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必须在列入《武器 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中选择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招标和签订合同。
二、申请武器 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定的企业类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三、申请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1年以上的法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犯罪记录,近1年内未发生泄密案件,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
(三)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不少于10名,且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6个月;
(五)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直接投资的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保密制度完善;
(九)有专门负责保密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十)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十一)用于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十二)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四)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十五)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四、申请材料
1、武器 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3、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5、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一般要求合同的租赁期在3年(含)以上;
6、首次申请需要开具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延续申请军工二级保密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其在有效期内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者以下可以证明其在军工保密资质有效期内已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任意一类证明材料:
7、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流程
申请材料受理实行服务窗口制度。各省、直辖市保密局会同各省、直辖市国 防科工办,共同成立受理机构,服务窗口设在各省、直辖市国 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直辖市国 防科工办”)安全保密处,承担各省、直辖市武器 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三级 保密资格初次申请、重新申请(有效期到期,存在重大变化等情形)、证书内容变更申请和保密资格注销申请等服务事项,所有申请材料应当提交服务窗口。
六、服务标准
(1)符合新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2)符合企业实际业务管理需要;
(3)符合专业机构审查标准要求;
(4)符合第三方(如客户)监督检查要求。
七、时间期限
1、申请书递交期限:5-15天;
2、项目首期交付:15-30天;
3、通过现场审查:一般30-90天(具体以官方安排为准)。


